法規名稱: 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0950105071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 第8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航空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64年7月16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629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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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74年6月4日交通部交航字第237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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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88年11月24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8810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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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0年11月27日交通部(90)交航發字第00081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 第1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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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970085030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第6 條、第7條、第8條、第1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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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990085031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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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150123961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3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15條;增訂第8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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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250027001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 第8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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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450097191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至 第8條;增訂第7條之1、第15條之1、第15條之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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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0950105071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 第8條之1條文

立法總說明

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係於六十四年七月十六日訂定發布,並歷經八次
修正施行迄今;為因應外籍飛艇在我國境內從事非營利性飛航活動之需求
,修正本規則相關規定,以資適用;茲將本規則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增訂外籍飛艇在我國境內從事非營利性飛航活動,得委託飛航國內航
    線之我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或普通航空業代理提出申請,並將該條文
    之但書改以臚列款次方式規範(修正條文第七條)。
二、增訂外籍飛艇在我國境內從事非營利性飛航活動之申請核准程序(修
    正條文第八條之一)。

法規異動

修正

申請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或第七款所定之飛航,未在我國經營
定期班機或無在臺總代理者,應委託飛航國際航線之我國籍民用航空運輸
業代理提出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申請商務專機或自用航空器之飛航者,得委託經營國際商務專機之普
    通航空業代理提出申請。
二、申請維修運渡或試飛之飛航者,得委託在臺依法設立之航空器維修廠
    代理提出申請。
三、申請自由氣球或飛艇之飛航者,得委託飛航國內航線之我國籍民用航
    空運輸業或普通航空業代理提出申請。
〔立法理由〕
外籍飛艇於我國境內從事非營利性飛航活動,原則應委託飛航國際航線之
我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代理提出申請,為因應外籍飛艇活動之需求,爰增
訂其飛航活動,得委託飛航國內航線之我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或普通航空
業代理提出申請,並將但書改以臚列款次方式規範。

申請第二條第七款所定之飛航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自由氣球或飛艇從事飛航活動者,準用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
    則第七條之一規定,並應檢附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航空器適航證書
    及駕駛員檢定證之影本,向民航局申請核准。
二、其餘飛航,使用民用機場,應於預計起飛二工作日前,使用軍民合用
    機場,應於預計起飛三工作日前,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向民航局
    申請核准。
〔立法理由〕
配合外籍飛艇得申請在我國境內從事非營利性之飛航活動,於第一款增訂
飛航活動之申請核准程序;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