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350094501號令修正發布第21條條 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航空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54年9月20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8595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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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55年1月6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0066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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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64年1月25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0742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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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65年8月11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7184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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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74年5月20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991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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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84年9月6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8446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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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88年3月31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8813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第4條 、第6條、第8條、第11條、第1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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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0年7月24日交通部交航發九十字第0004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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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0年11月27日交通部交航發九十字第00083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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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1年6月4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091B00004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 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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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91年12月26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091B000157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 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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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970085037號修正發布全文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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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98年 7月15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980085041號令修正發布第21條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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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交通部交航字第0990085035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 12條、第13條、第2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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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25002708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4條、第6條、第8條、第16條、第21條、第2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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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350094501號令修正發布第21條條 文

法規異動

修正

申請使用臨時性之直昇機及自由氣球起降場所,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
申請,經民航局審查合格後,始得使用。民航局必要時得辦理現場會勘:
一、擬使用之航空器資料。
二、場地平面位置示意圖、起降區及其四週現況照片。但申請自由氣球臨
    時性起降場所者,免附。
三、場地使用同意證明文件。
四、使用計畫書。
前項所稱之臨時性係指在目視天氣情況下,每次申請使用期限不超過三個
月。但申請使用臨時性之自由氣球起降場所,有正當理由並經民航局核准
者,其使用期限得延長至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