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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3年2月28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093B000017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 、第 7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航空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4年5月1日交通部(84)交航發字第841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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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6年6月1日交通部(86)交航發字第8641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4 條、第 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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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91年9月24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091B000112號令修正第1條條文 ,並自民國 91年9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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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93年2月28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093B000017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 、第 7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 之。
[修正]第七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交通部定之。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