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聯營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
後,始得辦理;交通部許可聯營時,得附加條件、期限、限制或負擔。
一、聯營實施計畫書。
二、聯營契約草案。
三、其聯營行為構成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之聯合行為者,應檢附公平交易
委員會許可文件。
前項聯營實施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如附件):
一、參與聯營事業之名稱。
二、聯營行為之具體內容。
三、預定實施期日。
四、實施聯營對票價、服務及其他消費者權益之影響。
五、實施聯營對業者降低成本、改善服務品質、增進效率或促進合理經營
之具體預期效果。
〔立法理由〕 因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改由公平
交易委員會管轄,且聯合行為態樣之規範已變更條次於公平交易法第十四
條規定,並配合一百零七年修正公布之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條之一規定,
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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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實施共用班號、票證免背書轉讓、聯合促銷及其他聯營事
項,有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屬於公平交易
法第十四條所稱聯合行為。
〔立法理由〕 因聯合行為態樣之規範已變更條次於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規定,並配合一
百零七年修正公布之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條之一規定,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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