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運安會)之設置,及運輸事故
調查法之訂定,本規則現行條文已不符合實際運作需求,有進行全面檢討
之必要,爰擬具「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修正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運輸事故調查法之訂定,修訂本規則之訂定依據(修正條文第一
條)。
二、為配合。
三、實務運作需要,增訂重大飛航事故、飛航資料紀錄器及座艙語音紀錄
器之名詞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四、因應運安會之設置,原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修正為運安會,以符實際
(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
、第十六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刪
除第八章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修改第九章為第八章;更改第二
十八條條款至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條款至第二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