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120038416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附 件四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航空

立法總說明

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七年四月十
四日訂定發布,並歷經二次修正施行迄今。為配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
下簡稱民航局)組織改造,修正民航局英文名稱及新增局徽,並為符合證
書一致性,新增持證單位名稱,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附件四,以資適用。

法規異動

修正

航空站經營人依前條提出認證申請時,其空側設施及作業檢查項目(附件
三)經民航局審查合格者,由民航局發給空側認證證書(附件四)。其為
附條件者,應於空側認證證書註明所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