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站空側設施及作業認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七年四月十 四日訂定發布,並歷經二次修正施行迄今。為配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 下簡稱民航局)組織改造,修正民航局英文名稱及新增局徽,並為符合證 書一致性,新增持證單位名稱,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附件四,以資適用。
航空站經營人依前條提出認證申請時,其空側設施及作業檢查項目(附件 三)經民航局審查合格者,由民航局發給空側認證證書(附件四)。其為 附條件者,應於空側認證證書註明所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