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045016042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6 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航空

立法總說明

配合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民用航空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
航空人員訓練使用之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應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
稱民航局)申請檢定或認可,並由民航局發給檢定證書或認可檢定證,爰
擬具本規則,以為執行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或認可之依據。茲將訂定重
點臚列如下:
一、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管理規則訂定之依據及用詞定義。(第一條、
    第二條)
二、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分類、檢定項目、檢定及認可程序與屆期換證
    等規定。(第三條至第九條)
三、參考美國聯邦航空法規第六十編之內容,明定飛航模擬訓練設備之性
    能等級分類、模擬功能及品質管理系統。(第十條至第十二條)
四、人員、維護、定期測試、功能檢測、紀錄保存、發現故障或缺件等管
    理事項。(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
五、為便利申請者取得檢定之時效,明定民航局得委託機關或團體辦理飛
    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業務。(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
六、飛航模擬訓練設備各項證照規費之收取方式、標準、廢止檢定證書或
    認可檢定證之條件與施行日期。(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

法規異動

訂定2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