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有感地震:指一般人體能感覺地表振動之地震。 (二)震源:指地震發生的起始點。 (三)震央:指震源垂直投影至地表之位置。 (四)震源深度:指震源與震央間之距離。 (五)地震規模:指地震所釋放能量之大小,以一無單位之實數表示 。本局現行採用之地震規模,係芮氏( Richter)地震規模。 (六)地震震度:指地震發生時一處地表振動之程度,以地表振動加 速度之實測值界定之。我國地震震度劃分為 0至 7級,詳如所 附「地震震度分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