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有感地震報告發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中象地字第1080016036號函修正 發布第2條附表,地震震度分級表於109年1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氣象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要點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有感地震:指一般人體能感覺地表振動之地震。
    (二)震源:指地震發生的起始點。
    (三)震央:指震源垂直投影至地表之位置。
    (四)震源深度:指震源與震央間之距離。
    (五)地震規模:指地震所釋放能量之大小,以一無單位之實數表示
          。本局現行採用之地震規模,係芮氏( Richter)地震規模。
    (六)地震震度:指地震發生時一處地表振動之程度,以地表振動加
          速度之實測值界定之。我國地震震度劃分為 0至 7級,詳如所
          附「地震震度分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