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10682006655號令修正發布第 5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觀光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68年12月1日交通部交路字第26102號令、內政部臺內營字第5069 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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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71年12月18日交通部交路字第2962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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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74年1月11日交通部交路字第28781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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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77年10月15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7726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至第7條 、第 9條、第12條、第13條、第17條、第19條、第30條及第32條條文暨 附表 1至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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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4年7月8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8436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9條、 第10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18條 、第20條、第21條、第22條、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36條、第37 條條文;附表 3、附表4、附表6、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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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88年3月26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8811號令修正第2條、第9條、第1 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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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88年6月29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8859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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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89年1月10日交通部(89)交路發字第8901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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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2年4月30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92B00003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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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00007347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 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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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10682006655號令修正發布第 5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近年政府為推動綠色經濟,積極推動我國觀光發展,吸引國際觀光客來臺
及國人國內旅遊,帶動地方經濟繁榮。因此,地方政府積極規劃及發展當
地觀光,並積極轉型為地方風景特定區,故為改善行政效率,考量國家級
、直轄市級及縣(市)級風景特定區二種不同等級風景特定區之組織、人
力及經費來源各有不同,其中直轄市級及縣(市)級風景特定區係由地方
政府規劃辦理後報本部轉陳行政院核定,基於非屬國家級風景特定區尚無
需至行政院核定且為行政效率,現行條文第五條爰予修正。

法規異動

修正

依前條規定評鑑為國家級風景特定區者,其等級及範圍,由交通部觀光局
報經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其為直轄市級或縣(市)級者,其
等級及範圍,由交通部觀光局報交通部核定後,由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
縣(市)政府公告之。
縣(市)級風景特定區,所在縣(市)改制為直轄市者,由改制後之直轄
市政府公告變更其等級名稱。
〔立法理由〕
一、基於中央行政機關分層負責及為提高行政效能,爰將直轄市及縣(市
    )級風景特定區等級及範圍之核定及公告程序,修正另由交通部觀光
    局報交通部核定即可,毋庸轉行政院核定。現行條文第一項各款就公
    告部分爰予刪除,併入第一項序文中,依其評鑑等級,為前後段規定
    。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規定「依前項公告之」一節文字,無特別規定引述必
    要,爰予刪除,俾期精簡,並避免因法規修正公告程序時之適用疑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