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5月2日交通部交授觀企字第11320002951號令修正發布第4 條、第5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觀光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68年12月1日交通部交路字第26102號令、內政部臺內營字第5069 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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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71年12月18日交通部交路字第2962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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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74年1月11日交通部交路字第28781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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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77年10月15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7726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至第7條 、第 9條、第12條、第13條、第17條、第19條、第30條及第32條條文暨 附表 1至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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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4年7月8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8436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9條、 第10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18條 、第20條、第21條、第22條、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36條、第37 條條文;附表 3、附表4、附表6、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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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88年3月26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8811號令修正第2條、第9條、第1 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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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88年6月29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8859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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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89年1月10日交通部(89)交路發字第8901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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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2年4月30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92B00003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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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0年8月4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00007347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 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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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10682006655號令修正發布第 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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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 113年5月2日交通部交授觀企字第11320002951號令修正發布第4 條、第5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於六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訂定發布
,歷經十次修正。基於行政院推動組織調整,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業經總
統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七日制定公布,行政院並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施行,原交通部觀光局之權責事項,改由交通部觀光署管轄,爰本規則配
合修正之。

法規異動

修正

風景特定區依其地區特性及功能劃分為國家級、直轄市級及縣(市)級二
種等級;其等級與範圍之劃設、變更及風景特定區劃定之廢止,由交通部
委任交通部觀光署會同有關機關並邀請專家學者組成評鑑小組評鑑之;其
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原住民族基本法施行後,於原住民族地區依前項規定劃設國家級風景特定
區,應依該法規定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並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
制。
風景特定區評鑑基準如附表一。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交通部觀光局之權責事項,改由交通部觀光署管
轄,爰修正機關名稱。

依前條規定評鑑為國家級風景特定區者,其等級及範圍,由交通部觀光署
報經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其為直轄市級或縣(市)級者,其
等級及範圍,由交通部觀光署報交通部核定後,由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
縣(市)政府公告之。
縣(市)級風景特定區,所在縣(市)改制為直轄市者,由改制後之直轄
市政府公告變更其等級名稱。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交通部觀光局之權責事項,改由交通部觀光署管
轄,爰修正機關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