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龜山島登島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觀東管字第105030028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自105年7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觀光

立法總說明

龜山島自八十八年十二月由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
理處(以下簡稱本處)前身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負
責規劃、開發及經營後,本處依其生態資源特性,規劃成為海上生態公園
,於八十九年八月一日正式開放觀光,帶動海上觀光產業發展。
龜山島開放觀光後,本處自九十二年至一百零三年間,已投入環境維護成
本新臺幣(以下同)七千零二十一萬餘元及登島設施維護成本一億零七百
七十萬餘元。為使國家預算更有效運用,並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推動之自償
收益原則,爰本受益者付費原則及財務策略多元思維,並依據規費法第十
條第一項規定擬具本收費辦法,全文計六條,重點如下:
一、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收費項目及基準。(第二條)
三、優惠對象及範圍。(第三條、第四條)
四、收費退還及保留規定。(第五條)
五、生效日期。(第六條)

法規異動

訂定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