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正國際機場迎客大廳接待國外觀光旅客識別證」核發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82年2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82年2月15日交通部交路字005205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第6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觀光

法規異動

修正

六、申請領用本接待證(包括臨時接待證)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臺北市、臺北縣、桃園縣觀光旅館業及綜合、甲種旅行業:檢
          具申請名冊(格式如附件一)一式四份及省市觀光主管機關准
          予備查之異動報告表影本乙份,函送觀光局審核後,轉請交通
          部民用航空局中正國際航空站(以下簡稱航空站)發給。
    (二)臺北市旅館業:檢具申請名冊一式四份、所屬旅館業開立之職
          員在職證明書、最近一個月之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憑單影本、旅
          館業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函送觀光局審核後轉請航空站發給
          。
    (三)導遊人員:由其本人持憑「旅行業導遊人員執業證」及領用單
          (格式如附件二)向旅客服務中心申請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