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觀光活動之產品化、觀光化及
國際化,以吸引國際旅客來臺旅遊,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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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補助機關,係指本署及本署所屬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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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對象應於辦理補助事項之一個月前,向補助機關提出申請書及辦
理補助事項之計畫,申請補助。
前項計畫至少應列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或目標。
(三)辦理時間及地點。
(四)主辦單位;有協辦單位時,應一併列明。
(五)辦理補助事項之對象。
(六)補助事項之詳細內容。
(七)人員編組及分工。
(八)經費來源、經費支用項目及其金額概估。
(九)預期成果及計畫績效衡量指標。
(十)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補助對象如非屬公職人員
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免附。
前項第八款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包括自籌款金額與向補助機關及其
他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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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署設交通部觀光署及所屬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補助機關(構)、團體
經費審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查補助對象依第五點規定所提計畫,必要時得請補助對象列
席說明,並複審補助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擬訂之補助經費。必要
時,得在經常性支出範圍內,指定使用補助經費之項目。
(二)得就情形特殊或補助經費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補助事項,
指派業務相關單位辦理訪查、督導。
(三)依前款訪查、督導情形與第十六點第二款及第十七點第二款之
工作成果辦理成效考核。
前項第三款之成效考核,由補助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於每年一月、四月
、七月及十月提請本小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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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署副署長兼任;委員十一人,除召集人
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署主任秘書與企劃組、國際組、旅行
業組、旅宿組、景區發展組、旅遊推廣組、人事室、主計室及資訊
室之主管兼任。
本小組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會議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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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小組辦理第十點規定事項,由補助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簽請召集人
召開委員會議行之。
前項會議之決議,由補助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記錄,並循程序簽報首
長後,依核定結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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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補助對象為地方政府者,申請核銷時應備具下列文件,並依「中央
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
行要點」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構)辦理與觀光旅遊相關活動資
訊通報要點」規定辦理。
(一)領據。
(二)工作成果。
(三)補助經費納入地方政府預算者,應檢附納入預算證明書或墊
付證明文件。
(四)補助事項實支經費總額、補助機關及其他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之結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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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補助對象為地方政府以外者,申請核銷時應備具下列文件,並依「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構)辦理與觀光旅遊相關活動資訊通報要點」
規定辦理。
(一)領據。
(二)工作成果。
(三)支出憑證、計畫經費分攤表及收支明細表。
(四)補助事項實支經費總額、補助機關及其他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之結報表。
(五)計畫績效成果。
補助對象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第一項第五款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或提出適當說明,如有不實,應
自負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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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署得選定適當績效衡量指標,做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效考核及效益
評估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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