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觀光署及所屬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補助機關(構)團體辦理觀光活動或計畫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11月1日交通部觀光署觀企字第11220007971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第 1點、第2點、第5點、第10點至第12點、第16點、第17點、第19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補助機 關(構)團體辦理觀光活動或計畫實施要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觀光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9月26日交通部觀光局觀企字第0910025929號函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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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3年3月25日交通部觀光局觀企字第 0930006955號函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6點 (原名稱:交通部觀光局補助機關(構)團體辦理觀光活動 或計畫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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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交通部觀光局觀企字第09420007191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 17點;並自94年8月1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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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交通部觀光局觀企字第 0952000580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18點,並自95年8月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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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交通部觀光局觀企字第10220003221號令修正發布 第5點、第17點、第18點;增訂第19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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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交通部觀光局觀企字第 10409012671號令修正發布 第3點至第5點、第11點、第17點、第20點;增訂第19點,原第19點遞移 至第20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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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112年11月1日交通部觀光署觀企字第11220007971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第 1點、第2點、第5點、第10點至第12點、第16點、第17點、第19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補助機 關(構)團體辦理觀光活動或計畫實施要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交通部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觀光活動之產品化、觀光化及
    國際化,以吸引國際旅客來臺旅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補助機關,係指本署及本署所屬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五、補助對象應於辦理補助事項之一個月前,向補助機關提出申請書及辦
    理補助事項之計畫,申請補助。
    前項計畫至少應列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或目標。
    (三)辦理時間及地點。
    (四)主辦單位;有協辦單位時,應一併列明。
    (五)辦理補助事項之對象。
    (六)補助事項之詳細內容。
    (七)人員編組及分工。
    (八)經費來源、經費支用項目及其金額概估。
    (九)預期成果及計畫績效衡量指標。
    (十)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補助對象如非屬公職人員
          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免附。
    前項第八款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包括自籌款金額與向補助機關及其
    他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十、本署設交通部觀光署及所屬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補助機關(構)、團體
    經費審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查補助對象依第五點規定所提計畫,必要時得請補助對象列
          席說明,並複審補助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擬訂之補助經費。必要
          時,得在經常性支出範圍內,指定使用補助經費之項目。
    (二)得就情形特殊或補助經費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補助事項,
          指派業務相關單位辦理訪查、督導。
    (三)依前款訪查、督導情形與第十六點第二款及第十七點第二款之
          工作成果辦理成效考核。
    前項第三款之成效考核,由補助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於每年一月、四月
    、七月及十月提請本小組辦理。

十一、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署副署長兼任;委員十一人,除召集人
      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署主任秘書與企劃組、國際組、旅行
      業組、旅宿組、景區發展組、旅遊推廣組、人事室、主計室及資訊
      室之主管兼任。
      本小組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會議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決之。

十二、本小組辦理第十點規定事項,由補助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簽請召集人
      召開委員會議行之。
      前項會議之決議,由補助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記錄,並循程序簽報首
      長後,依核定結果辦理。

十六、補助對象為地方政府者,申請核銷時應備具下列文件,並依「中央
      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
      行要點」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構)辦理與觀光旅遊相關活動資
      訊通報要點」規定辦理。
      (一)領據。
      (二)工作成果。
      (三)補助經費納入地方政府預算者,應檢附納入預算證明書或墊
            付證明文件。
      (四)補助事項實支經費總額、補助機關及其他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之結報表。

十七、補助對象為地方政府以外者,申請核銷時應備具下列文件,並依「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構)辦理與觀光旅遊相關活動資訊通報要點」
      規定辦理。
      (一)領據。
      (二)工作成果。
      (三)支出憑證、計畫經費分攤表及收支明細表。
      (四)補助事項實支經費總額、補助機關及其他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之結報表。
      (五)計畫績效成果。
      補助對象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第一項第五款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或提出適當說明,如有不實,應
      自負相關責任。

十九、本署得選定適當績效衡量指標,做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效考核及效益
      評估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