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龜山島生態旅遊作業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07年9月7日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觀東管字第1070300311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4點、第10點,並自即日生 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觀光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7月4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東管(八十九)字第2942號函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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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0年1月8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東管(九十)字第0146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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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91年1月22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東管字第0910000125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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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92年2月25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東管字第0920000875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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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93年1月16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東管字第0930000266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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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3年2月5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東管字第0930000501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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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交通部觀光局觀東管字第0940000419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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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觀東管字第0 940002934號函修正發布全文9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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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觀 東管字第0990300225號令修正,並自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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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觀東管字第100030005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點;並自民國100年3月1日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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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觀東管字第 1010300038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並自中華民國101年3月1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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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觀東管字第103030011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點,並自 103年3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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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 104年7月1日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觀東管字第1049902252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至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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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 105年3月2日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觀東管字第 1050300163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至第5點、第7點,並自即日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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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 107年9月7日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觀東管字第1070300311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4點、第10點,並自即日生 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島經營管理範圍及開放時間如下:
  (一)經營管理範圍如附圖。
  (二)開放期間:每年三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
  (三)開放時間:
        1.原則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當日第四時段登島遊客需於下
          午三時前登島。登島、離島時間詳如附表。
        2.遇天然災害(暴風雨、海上、陸上颱風警報發布或平均風力超
          過六級)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本處得依氣象資料臨時宣布本
          島關閉。
  (四)開放對象:
        1.週一、週二及週四至週日開放一般民眾觀光遊憩。
        2.週三開放學校、學術單位,辦理戶外自然教學、生態或環境教
          育研習,學術單位協助本處辦理島上生態環境監測,應於該年
          度將成果提供本處;以環境教育名義申請登島者,應符合環境
          教育法規範之對象。

四、登島申請方式:
  (一)網路申請:
        1.一般遊客團體應於預定登島日前十一日至二十日內,以網路申
          請方式至本處龜山島網頁,依畫面指示輸入相關申請資料。
        2.於開放登島申請期間,申請人得任選四個時段登島,同一登島
          日以申請一個時段為限,已預約登記額滿之時段不受理申請。
        3.完成資料輸入程序,網路申請系統即產生申請批號予申請人(
          領隊人員),請申請人自行記錄。並請於隔天以登島申請批號
          查詢預約登記情形,於登島名額內者,可同日申請登四0一高
          地。
        4.預約登記登島者應於登島日前十一日至二十日以登島申請批號
          進入本處網頁查詢,確定登島人數及列印登島申請批號,未確
          認預約人數者,系統自動取消預約登島登記。

十、船舶所有人或其僱用人違反本要點或碼頭公告管理規定,經查核屬實
    者,本處得依違規事項及情節輕重,裁處年度內禁止停靠碼頭日數(
    不含封島日)、撤銷年度停靠許可或不受理停靠申請處分,裁處規定
    如下:
  (一)違反第二點第三款、第九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者,處禁止停靠
        本島碼頭五日至十日;再次違規者,處十五日至三十日;三次以
        上違規者,處禁止停靠本島碼頭四十五日至九十日或撤銷年度停
        靠許可。
  (二)違反第九點第四款規定者,處禁止停靠本島碼頭十五日至三十日
        ;再次違規者,處禁止停靠本島碼頭四十五日至九十日或撤銷年
        度停靠許可;三次以上違規者,撤銷年度停靠許可,併處不受理
        停靠申請一年。
  (三)違反第九點第四款規定,致造成本處、乘客或第三人損害者,除
        舶所有人及船舶駕駛人應負連帶法律責任外,處禁止停靠本島碼
        頭六十日至九十日或撤銷年度停靠許可;再次違規者,撤銷年度
        停靠許可,併處不受理停靠申請一年。
  (四)違反第九點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者,處禁止停靠本島碼頭九十日
        以上或撤銷年度停靠許可;再次違規者,撤銷年度停靠許可,併
        處不受理停靠申請一至二年。
  (五)船舶所有人或其僱用人同一行為違反數項規定者,從一重論處;
        以連續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規定者,分別論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