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考核:
(一)平時考核:由單位主管於每年五月及九月就聘僱人員之「工作知
能及業務績效」、「服務態度及團隊精神」、「品德操守及差假
勤惰」及其他與業務有關之項目情形予以評核(考核期間分為一
至四月、五月至八月),並得將評核結果告知受考評者,以發揮
管理效能及提升工作績效。
(二)年終考核:依下列評核程序辦理
1.單位主管評核:於年終契約期滿前一個月內,由單位主管就聘
僱人員當年度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予以考核,但當年
度服務未滿一年者,年終不予考核。單位主管辦理年終考核時
,應參考平時考核成績,綜合衡量全年之各項整體表現後,填
註「本局○○年度聘僱人員年終考核評分表」予以評分。本項
評核分數,占年終考評總分權重為百分之七十五。
2.績效評核委員會評核:由配置聘僱人員之單位共同籌組「交通
部觀光局聘僱人員績效評核委員會」相互評核,並由該單位主
管或副主管擔任委員,評核時各委員不評核本單位之聘僱人員
,並得請聘僱人員列席陳述工作情形,以維公平客觀性;至會
議主席由主任秘書擔任之。本項評核分數,占年終考評總分權
重為百分之二十五。
3.由人事室就「單位主管」及「績效評核委員會」評核分數予以
加權計算,排定各聘僱人員之績效等次,並將評核結果簽陳局
長核定。
(三)評核年度內,有下列具體事蹟二款以上始得評列甲等,三款以上
始得評列優等:
1.獲一次記功二次上,或累積記功二次以上之獎勵者。
2.對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學術,研究創新,其成果經權責機關
或學術團體,評列為前三名,並頒給獎勵者。
3.在工作或行為上有良好表現,經權責機關或聲譽卓著團體公開
表揚者。
4.對主辦業務,提臺具體方案或改進辦法,經採行認定確有績效
者。
5.負責盡職,承辦業務均能於限期內完成,績效良好,有具體事
蹟者。
6.對於艱鉅工作,能克服困難,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者。
7.管理維護公物,克盡善良管理職責,減少損害,節省公帑,有
具體重大事蹟者。
8.辦理為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及服務態度良好,有具體事蹟者
。
9.全年無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且事、病假合計未超過五日者
(不含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
(四)評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以上:
1.曾受刑事處分。
2.有曠職紀錄者。
3.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4.言行不檢,品德有不良紀錄者。
5.扣除請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事病假合計超過十日者。
(五)評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辦理專案考核,予以終止契
約或年終考核考列丁等:
1.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
2.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3.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4.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
,有確實證據者。
5.平時遇有第1款至第4款之情事時,得隨時辦理專案考核,應予
終止契約。
6.經本局考績委員會評核決議考列丙等,並經簽陳局長核定者。
(六)聘僱人員之服務成績考核分甲、乙、丙、丁四等,其成績考核如
次:
1.甲等:八十分以上。
2.乙等:七十至七十九分。
3.丙等:六十至六十九分。
4.丁等:五十九分以下,契約期滿不予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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