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觀光局聘用及約僱人員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0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95年9月6日交通部觀光局觀人字第0956000484號令修正發布第7 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觀光

法規異動

修正

七、考核:
  (一)平時考核:由單位主管於每年五月及九月就聘僱人員之「工作知
        能及業務績效」、「服務態度及團隊精神」、「品德操守及差假
        勤惰」及其他與業務有關之項目情形予以評核(考核期間分為一
        至四月、五月至八月),並得將評核結果告知受考評者,以發揮
        管理效能及提升工作績效。
  (二)年終考核:依下列評核程序辦理
        1.單位主管評核:於年終契約期滿前一個月內,由單位主管就聘
          僱人員當年度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予以考核,但當年
          度服務未滿一年者,年終不予考核。單位主管辦理年終考核時
          ,應參考平時考核成績,綜合衡量全年之各項整體表現後,填
          註「本局○○年度聘僱人員年終考核評分表」予以評分。本項
          評核分數,占年終考評總分權重為百分之七十五。
        2.績效評核委員會評核:由配置聘僱人員之單位共同籌組「交通
          部觀光局聘僱人員績效評核委員會」相互評核,並由該單位主
          管或副主管擔任委員,評核時各委員不評核本單位之聘僱人員
          ,並得請聘僱人員列席陳述工作情形,以維公平客觀性;至會
          議主席由主任秘書擔任之。本項評核分數,占年終考評總分權
          重為百分之二十五。
        3.由人事室就「單位主管」及「績效評核委員會」評核分數予以
          加權計算,排定各聘僱人員之績效等次,並將評核結果簽陳局
          長核定。
  (三)評核年度內,有下列具體事蹟二款以上始得評列甲等,三款以上
        始得評列優等:
        1.獲一次記功二次上,或累積記功二次以上之獎勵者。
        2.對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學術,研究創新,其成果經權責機關
          或學術團體,評列為前三名,並頒給獎勵者。
        3.在工作或行為上有良好表現,經權責機關或聲譽卓著團體公開
          表揚者。
        4.對主辦業務,提臺具體方案或改進辦法,經採行認定確有績效
          者。
        5.負責盡職,承辦業務均能於限期內完成,績效良好,有具體事
          蹟者。
        6.對於艱鉅工作,能克服困難,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者。
        7.管理維護公物,克盡善良管理職責,減少損害,節省公帑,有
          具體重大事蹟者。
        8.辦理為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及服務態度良好,有具體事蹟者
          。
        9.全年無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且事、病假合計未超過五日者
          (不含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
  (四)評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以上:
        1.曾受刑事處分。
        2.有曠職紀錄者。
        3.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4.言行不檢,品德有不良紀錄者。
        5.扣除請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事病假合計超過十日者。
  (五)評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辦理專案考核,予以終止契
        約或年終考核考列丁等:
        1.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
        2.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3.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4.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
          ,有確實證據者。
        5.平時遇有第1款至第4款之情事時,得隨時辦理專案考核,應予
          終止契約。
        6.經本局考績委員會評核決議考列丙等,並經簽陳局長核定者。
  (六)聘僱人員之服務成績考核分甲、乙、丙、丁四等,其成績考核如
        次:
        1.甲等:八十分以上。
        2.乙等:七十至七十九分。
        3.丙等:六十至六十九分。
        4.丁等:五十九分以下,契約期滿不予續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