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觀光局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交通部觀光局觀人字第1050914210號函修正發布第 2點、第13點、第18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觀光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要點所稱性侵害,係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犯罪,即刑
    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
    、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
    之罪。
    本要點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
    性或性別、性傾向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
        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
        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
        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
        育、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十三、本委員會作成決議前,得由申訴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申
      訴。

十八、調查中之性騷擾事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者,本委員會得函請臺
      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決議暫緩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