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所稱性侵害,係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犯罪,即刑
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
、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
之罪。
本要點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
性或性別、性傾向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
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
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
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
育、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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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委員會作成決議前,得由申訴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申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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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調查中之性騷擾事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者,本委員會得函請臺
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決議暫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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