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帶客從事潛水活動違反第三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一 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具營利 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