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國家風景區潛水活動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觀澎管字第11 203001012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觀光

法規異動

修正

六、帶客從事潛水活動違反第三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一
    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具營利
    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