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帶客從事香蕉船、拖曳浮胎活動違反第三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 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 活動;具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 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