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內從事獨木舟活動應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觀谷管字 第 11303000052號令修正發布第1點、第8點、第10點、第11點;增訂第12 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觀光

法規異動

修正

十二、違反本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規
      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違反
      本注意事項第五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處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具營利性質者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
      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一、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於花
    東縱谷國家風景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從事獨木舟水域遊憩活動,
    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
    本注意事項。

八、於本風景區從事獨木舟水域遊憩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以個人身分從事獨木舟活動,不得單人單艘進行,活動時應備
          置救援及通報機制之無線通訊器材及救生浮標。活動前須充分
          了解器具功能,並確實穿戴救生衣、口哨、檢查裝備及舟體。
    (二)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獨木舟活動。患有心臟病、
          高血壓、癲癇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
          適宜從事獨木舟活動。
    (三)從事獨木舟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或解開其扣環與連接帶。
    (四)參加業者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應確認業者之合格證照及所提
          供之安全裝備有效性。

十、於本風景區溪流帶客從事獨木舟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獨
    木舟活動者,除應遵守前點事項外,並需注意於深潭、急流、漩渦及
    危險人工建物處活動,應做好適切之河道觀察與路線評估,及時提醒
    遊客避開風險水文範圍,並於活動期間確實穿戴安全頭盔與救生衣。

十一、未具營利性質之個人、團體或單位於本風景區從事獨木舟活動,亦
      應依第五點至第十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