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帶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違反第三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 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具 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 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