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馬祖國家風景區立式划槳活動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交通部觀光署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觀馬管字第11 204003722號令修正發布第1點及第2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觀光

法規異動

修正

一、交通部觀光署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馬祖國
    家風景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立式划槳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
    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於本風景區帶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立式
    划槳活動且具營利性質者,於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
    於活動前十日填具申請表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備查;文件內容有變更
    者,亦同:
    (一)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或其他合法立案登記證明文件。
    (二)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
    (三)合格救生員名冊及其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