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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獨木舟活動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交通部觀光局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觀雲管 字第11203001851號令修正發布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觀光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110年8月5日交通部觀光局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觀雲管 字第1100300315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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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交通部觀光局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觀雲管 字第11203001851號令修正發布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九、業者違反本注意事項有關配置合格救生員及救生(艇)設備之規定者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 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