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帶客從事拖曳傘、滑水板活動違反第四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 動;具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