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西拉雅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場域禁止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交通部觀光署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觀西管字第 1130300066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點及第2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觀光

立法總說明

西拉雅國家風景特定區內場域禁止事項於一百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訂定發
布。基於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業經總統令於一百十
二年六月七日制定公布,行政院並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交通
部觀光局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改制為交通部觀光署西拉雅國家風景區
管理處,爰本禁止事項配合修正之。另新增一處禁止從事炊煮、露營或生
火等相關行為之場域,爰併修正第二點附表。

法規異動

修正

一、交通部觀光署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護觀光
    遊憩品質及公共安全,特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本禁止事項。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交通部觀光局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改制交通部
觀光署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爰修正機關名稱。

二、禁止於西拉雅國家風景特定區內特定場域(如附表)從事炊煮、露營
    或生火等相關行為。但為促進觀光發展所辦理之活動,經報本處核准
    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