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觀谷管字 第11303000172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交通 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觀光

立法總說明

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於一百十一年
九月二日訂定發布,基於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交通部觀光署組織法業經
總統令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七日制定公布,行政院並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十
五日施行,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改制為交通部觀光署
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爰本禁止事項配合修正機關名稱。

法規異動

修正

一、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護觀
    光遊憩品質及公共安全,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本禁止事項。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改制為交
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爰配合修正機關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