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要點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以郵戳為憑);本署得視經費支應情形提前公告停止受
理補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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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對象至遲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檢具下列文件
送交本署申請撥款:
(一)獎助撥付申請函。
(二)領據。
(三)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四)租賃契約、出車紀錄明細表等佐證資料。
(五)切結書。
(六)申請對象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
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填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
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及「公職人員
利益衝突迴避法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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