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評量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三人
,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署署長
指定一位副署長或主任秘書兼任,業務單位主管兼任當然委員;其餘
委員由本署邀請專家、學者及下列機關推薦專家組成,監督第四點事
項之執行:
(一)交通部。
(二)考選部。
(三)教育部。
(四)專家學者三至七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任期間因故出缺時,由本
署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第一項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副召集人因故無
法代理時,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指定委員中之一人代理。
第一項之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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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所需工作人員,由本署派員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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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委員得依規定支
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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