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觀光署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評量審議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交通部觀光署觀業字第11430019301號令修正發布第 2點、第3點、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觀光

法規異動

修正

二、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評量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三人
    ,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署署長
    指定一位副署長或主任秘書兼任,業務單位主管兼任當然委員;其餘
    委員由本署邀請專家、學者及下列機關推薦專家組成,監督第四點事
    項之執行:
    (一)交通部。
    (二)考選部。
    (三)教育部。
    (四)專家學者三至七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任期間因故出缺時,由本
    署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第一項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副召集人因故無
    法代理時,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指定委員中之一人代理。
    第一項之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三、本會所需工作人員,由本署派員兼辦之。

六、本會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委員得依規定支
    給出席費及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