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僑務委員遴聘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僑務委員會僑民事字第10700717361號函修正發布第 2點、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僑務 / 組織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會得就海外各地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及下列各款條件之一之僑民,遴
    聘為僑務委員:
  (一)對僑務工作貢獻卓著,在僑界極孚眾望。
  (二)對增進僑民福祉、健全僑社組織、凝聚僑心、維繫僑社團結和諧
        具特殊貢獻。
  (三)對僑務問題有精湛研究或在僑界具有特殊聲望及影響力。
  (四)對促進僑居國與我國之關係具特殊貢獻。
  (五)在專業領域具特殊成就及熱心僑務工作。

五、僑務委員除出席僑務委員會議外,並協助本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有關國是及僑務政策之建議。
  (二)推展僑民團體聯繫、文教、經濟等。
  (三)反映僑情及輔導僑務。
  (四)推展國民外交。
  (五)其他本會託辦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