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會職員之差勤管理除委員長、副委員長、主任秘書、參事及各處、
室主管或經委員長核准外,其到(退)勤得以臉型辨識或本會WebITR
差勤系統線上刷卡(以下簡稱線上刷卡)登錄上下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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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差勤管理規定如下:
(一)彈性上下班時間:
1.上班: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至九時。
2.下班: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五時至六時。
(二)核心工作時間:
1.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一時三十
分至五時。
2.核心工作時間內,各單位同仁除請假或公出(差)者外,均
應在勤。
(三)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中午休息時間自十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一時
三十分止。午休時間全體休息不併入彈性時間計算。
(四)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辦公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上班不足八小
時者,除請假或公出(差)者外為曠職。
(五)請假計算時間:
1.全日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
五時三十分。
2.半日請假:
(1)上午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請假時間自八時三十分
至十二時三十分;其當日下午之上班時間為一時三十分至
五時三十分,不適用彈性下班時間之規定。
(2)下午請假:下午請假半日者,上午應上班四小時,如於九
時上班,則於下午一時下班,至請假三小時以下者仍按小
時請假規定。
3.按小時請假:
(1)未開始上班即行請假者,不適用彈性上班時間之規定,於
八時三十分至九時三十分以前上班者,應請假一小時,於
九時三十一分至十時三十分以前上班者,應請假二小時,
餘類推。
(2)已上班一小時以上再請假者,以八小時扣除當日臉型辨識
或線上刷卡登錄之上班時間至離會臉型辨識或線上刷卡登
錄之下班時間(不滿一小時者不予扣除),計算請假時數
;上午已請假半日者,則以四小時扣除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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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職員使用上、下班臉型辨識或線上刷卡規定如下:
(一)依規定辦公時間到、退勤者,於進、出均須以臉型辨識或線上
刷卡登錄上、下班時間。
(二)請假或公(出)差者,除因情況急迫外,均應事先辦妥差假手
續並於本會線上差勤系統辦理差假之申請。其須於辦公時間內
到勤或提早退勤者,依實際進出時間以臉型辨識或線上刷卡登
錄。
(三)因臨時狀況逾規定辦公時間到勤者,仍應於進會時以臉型機辨
識或線上刷卡登錄上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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