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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榮譽職人員遴聘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僑務委員會僑民事字第1110101323號函修正發布第 7點,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僑務
/
組織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6月1日僑務委員會僑人字第0900016434號函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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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1年1月16日僑務委員會僑人字第0913002939-1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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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2年5月20日僑務委員會僑人字第 0923020301-2號函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13點(原名稱為:「僑務委員會諮詢委員遴聘要點」及「僑務委 員會聘用榮譽職人員績效評鑑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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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一字第 09630460981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1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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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僑務委員會僑民事字第1050102958號函修正發布第6 點、第7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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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僑務委員會僑民事字第 10701000681號函修正發布 第4點、第5點、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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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僑務委員會僑民事字第1110101323號函修正發布第 7點,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七、榮譽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任以一次為原則。 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前已遴聘之榮譽職人員 ,其任期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