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榮譽職人員遴聘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僑務委員會僑民事字第1110101323號函修正發布第 7點,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僑務 / 組織

法規異動

修正

七、榮譽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任以一次為原則。
    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前已遴聘之榮譽職人員
    ,其任期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