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一字第1131000291號函修正發布第 5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僑務 / 組織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一字第09530256511號函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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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一字第 09630064611號函修正發布第 3點、第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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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一字第09630377953號函修正發布第 3點;並自96年10月9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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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一字第 09830343512號函修正發布 第2點、第3點,並自98年10月7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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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一字第 1011001434號函修正第3點 ,並自101年9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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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僑務委員會僑綜專字第 1020700117號函修正第3點 ,並自102年1月2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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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一字第1091001209號函修正發布第 3點、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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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一字第1101000117號函修正發布第 2點、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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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一字第1131000291號函修正發布第 5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五、委員任期: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但第一屆委員任期自發聘之日起至民國九十七
    年三月二十八日止。委員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任之,外聘委員得連
    任二次,本會派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
    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委員;已聘任者,得予解聘:
    (一)言行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或不具性別
          平等意識,其情節重大,經本會查證屬實且經溝通後仍未改善
          。
    (二)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之
          行為人或加害人,經權責機關處罰。
    外聘委員於受聘前應切結其無前項第二款行為;如聘任後發現委員有
    該款情形,本會得予解聘。本會派任之委員,如有前項情形,本會得
    命其接受六小時之性別平等意識相關課程。
    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