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設置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12月28日僑務委員會僑綜政字第1120701543號函修正發布 第4點、第6點、第7點、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僑務 / 組織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資訊長兼任之,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
    員十二人,由僑民處、僑教處、僑商處、僑生處、主計室、資訊室、
    法規會主管或副主管及另遴聘民間代表五人擔(兼)任之;本小組任
    一性別委員人數以不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幕僚作業由綜合
    規劃處辦理。

六、本小組召開會議方式:
    (一)本小組每年召開會議以二次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
    (二)本小組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中之民間代
          表應至少三人,始得開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提供
          意見、報告或說明。

七、本小組之會內代表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民間代表委員任期為一年
    或二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並得隨同召集人異動改聘之。
    民間代表委員於任期間因故出缺時,由本會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
    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九、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民間代表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
    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