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僑務委員會僑綜政字第1140700193號函修正名稱及 第 4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僑務委員會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設置 計畫)
法規體系: / 行政 / 僑務 / 組織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資訊長兼任之,並為當然委員,委員至
    少十一人,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以不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除
    召集人外,其餘委員由僑民處、僑教處、僑商處、僑生處、主計室、
    資訊室、法規會、人事室等單位主管或副主管及另遴聘民間代表擔(
    兼)任之,民間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幕僚作業由綜
    合規劃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