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資訊長兼任之,並為當然委員,委員至 少十一人,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以不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除 召集人外,其餘委員由僑民處、僑教處、僑商處、僑生處、主計室、 資訊室、法規會、人事室等單位主管或副主管及另遴聘民間代表擔( 兼)任之,民間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幕僚作業由綜 合規劃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