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補助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經費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僑務委員會僑生就字第1120503240號令修正發布第5 點、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僑務 / 輔導服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僑務委員會僑生就字第1040500072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5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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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僑務委員會僑生就字第10505012671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5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僑務委員會補助國內高級中 等學校及技專校院辦理僑生技職專班經費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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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僑務委員會僑生就字第 10705011731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5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僑務委員會補助僑生技職專班經 費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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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僑務委員會僑生就字第1090501133號令修正發布第3 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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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僑務委員會僑生就字第1090501671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第2點、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僑務委員會補助僑(華)生技 職專班經費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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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僑務委員會僑生就字第 1110503070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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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僑務委員會僑生就字第1120503240號令修正發布第5 點、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五、頂尖僑生獎學金請領資格、核發原則及申請時程:
    (一)本會提供獎學金配額,由本會依年度預算規模及招生目標人數
          綜合評估,相關規定另訂定年度申請計畫函知各相關駐外館處
          或本會文教服務中心辦理。
    (二)駐外館處或本會文教服務中心遴選受頒獎學金僑生原則如下:
          1.初中或相當於初中三年學業平均成績達 A或八十八分以上,
            或排名為全班前百分之五內。
          2.操行總成績三年平均列高等(八十分)以上。
          3.為因應各國學制及成績評量方式不同,由受理申請之駐外館
            處及本會文教服務中心依前二目規定提報學業平均成績換算
            標準送本會備查;如無操行成績,應依其他多元表現評估認
            定。
    (三)駐外館處或本會文教服務中心於每年招生期間截止前,遴選受
          獎名單送本會核定。本會核定獎學金受獎名單後,於每年六月
          底前對外公告並請駐外館處或本會文教服務中心將本會通知受
          獎公函轉發受獎僑生。
    (四)受獎僑生已完成入學註冊手續後,向本會申請核發獎學金每名
          新臺幣十五萬元。

六、頂尖僑生獎學金請款及結報:
    (一)學校應輔導該校僑生檢具受獎公函影本證明文件,於入學年度
          第一學期註冊日起二週內,經就讀學校向本會申請核發獎學金
          。
    (二)學校應對前款申請文件詳加審查,並於完成審查作業後,於十
          月十日前檢送受獎僑生名冊及前款所訂之文件送本會核備。相
          關審查文件並應留校五年,以供備查。
    (三)經本會核定得獎者後,將獎學金撥付學校,學校應於十一月十
          日前,檢送學校收據或領據,及受獎僑生個人領據或印領清冊
          ,或可資證明撥入受獎僑生金融帳戶之支出憑證,報本會結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