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經費補助、核撥及結報:
(一)經費補助指學費、開辦經費、招生宣導及輔導工作經費(或輔
導工作經費)。開辦經費補助項目得包括學生輔導費、教師鐘
點費、出席費、水電費、教材費、國內交通費、電話費、誤餐
費、印刷費、實作材料費及雜支費等。
(二)補助作業原則:
1.高級中等學校:
(1)學費:視本會年度預算編列情形,採定額補助;教育部並
得本於政策之需要,視本會補助金額及該部年度預算編列
情形再酌予補助。
(2)開辦經費:經教育部核定通過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計畫
且開班者,始得申請。由本會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採定
額補助。
(3)招生宣導及輔導工作經費:視本會年度預算編列情形,酌
予補助本專班招生學校,鼓勵各校與海外保薦單位、僑教
組織、留臺校友組織及僑華校於生源國辦理實體或線上招
生宣導活動、新生華語文班等相關招生及輔導工作經費補
助。
2.技專校院: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學校承辦之開辦經費,由
本會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採定額補助;輔導工作經費由本
會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酌予補助,但學費、新生華語文班經
費,本會不予補助。
(三)申請方式、核撥及結報:
1.高級中等學校:
(1)學費
甲、學校於每學期受理學生申請學費補助,除審查身分證
明文件(驗畢退還),並由學生填寫「產學攜手合作
僑生專班學費補助申請表」(附件一),申請表應留
校五年,以供備查。
乙、學校於每學期依本會函知期限,以紙本公文檢附全校
「申請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學費補助印領清冊」(
附件二)、學校領據,報本會確認僑生人數及身分後
核撥經費;教育部補助部分,由本會併案辦理審查,
並檢具收據函請教育部撥款。
(2)開辦經費:
甲、學校應依本會年度函知申請日程及得補助額度,檢附
「僑務委員會補助國內高級中等學校/技專校院辦理
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開辦經費申請表」(附件三)
、教育部核准開班公文、各班別註冊僑生名冊、辦理
計畫(含預期效益)等資料送本會申請。
乙、學校依本會函知得補助之金額後,檢附「僑務委員會
公款補助團體及個人收支清單」(附件四)、獲補助
金額之支用單據正本、「僑務委員會補助國內高級中
等學校/技專校院辦理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開辦經
費收支結算表」(附件五)及成果報告等資料送本會
辦理撥款結報。
(3)招生宣導及輔導工作經費:
甲、學校應於辦理相關活動前一個月,檢附「僑務委員會
補助國內高級中等學校/技專校院辦理產學攜手合作
僑生專班活動經費申請表」(附件六)及相關計畫送
本會申請。
乙、獲本會同意補助後,於活動辦畢一個月內檢附「僑務
委員會公款補助團體及個人收支清單」(附件四)、
獲補助金額之支用單據正本、「僑務委員會補助國內
高級中等學校/技專校院辦理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
活動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七)、成果報告及照片
等資料送本會辦理撥款結報。
2.技專校院:
(1)開辦經費:
甲、學校應依本會年度函知申請日程及得補助額度,檢附
「僑務委員會補助國內高級中等學校/技專校院辦理
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開辦經費申請表」(附件三)
、教育部核准開班公文、各班別註冊僑生名冊、辦理
計畫(含預期效益)等資料送本會申請。
乙、學校依本會函知得補助之金額後,檢附「僑務委員會
公款補助團體及個人收支清單」(附件四)、獲補助
金額之支用單據正本、「僑務委員會補助國內高級中
等學校/技專校院辦理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開辦經
費收支結算表」(附件五)及成果報告等資料送本會
辦理撥款結報。
(2)輔導工作經費:
甲、學校應於辦理相關活動或工作前一個月,檢附「僑務
委員會補助國內高級中等學校/技專校院辦理產學攜
手合作僑生專班活動經費申請表」(附件六)、參加
人員名冊及辦理計畫(含預期效益)等資料送本會申
請。
乙、學校依本會函知得補助之金額後,檢附「僑務委員會
公款補助團體及個人收支清單」(附件四)、「僑務
委員會補助國內高級中等學校/技專校院辦理產學攜
手合作僑生專班活動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七)、
成果報告及獲補助金額之支用單據正本等資料送本會
辦理撥款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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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頂尖僑生獎學金核撥及結報:
(一)學校應於十月十日前檢送受獎僑生名冊、受獎公函影本、在學
證明或註冊繳費收據等送本會申請撥款。
(二)經本會核撥獎學金予學校,學校應於十一月十日前,檢送學校
收據或領據、受獎僑生印領清冊、可資證明獎學金已匯撥受獎
僑生金融帳戶相關匯款證明,函送本會結報。
(三)受獎僑生應於錄取分發後按時抵校註冊,未能於規定期限來臺
就學者,視同放棄受獎資格,不得保留。第一學期因故自行申
請休、退學者,廢止受獎資格,其已領取之獎學金,分別依其
休、退學前之在學期間,於未達二分之一者,應全部繳回;二
分之一以上未達四分之三者,應繳回半數;四分之三以上者,
無須繳回。
(四)受獎僑生經查申請文件有偽造、不實情事或入學學校以操行或
學業成績不及格、違反法令或校規情節嚴重致遭退學或喪失學
籍、或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領獎學金或重複申領政府機關
相同性質之其他獎學金者,得由本會撤銷其資格,已領取之獎
學金應予繳回,並依情節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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