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補助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經費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僑務委員會僑生專字第1140500576號令修正發布第4 點、第 6點及第4點附件一、附件三至附件六;增訂第4點附件七,並自即 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僑務 / 輔導服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僑務委員會僑生就字第1040500072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5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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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僑務委員會僑生就字第10505012671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5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僑務委員會補助國內高級中 等學校及技專校院辦理僑生技職專班經費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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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僑務委員會僑生就字第 10705011731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5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僑務委員會補助僑生技職專班經 費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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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僑務委員會僑生就字第1090501133號令修正發布第3 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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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僑務委員會僑生就字第1090501671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第2點、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僑務委員會補助僑(華)生技 職專班經費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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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僑務委員會僑生就字第 1110503070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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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僑務委員會僑生就字第1120503240號令修正發布第5 點、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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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僑務委員會僑生專字第1140500576號令修正發布第4 點、第 6點及第4點附件一、附件三至附件六;增訂第4點附件七,並自即 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四、經費補助、核撥及結報:
    (一)經費補助指學費、開辦經費、招生宣導及輔導工作經費(或輔
          導工作經費)。開辦經費補助項目得包括學生輔導費、教師鐘
          點費、出席費、水電費、教材費、國內交通費、電話費、誤餐
          費、印刷費、實作材料費及雜支費等。
    (二)補助作業原則:
          1.高級中等學校:
           (1)學費:視本會年度預算編列情形,採定額補助;教育部並
              得本於政策之需要,視本會補助金額及該部年度預算編列
              情形再酌予補助。
           (2)開辦經費:經教育部核定通過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計畫
              且開班者,始得申請。由本會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採定
              額補助。
           (3)招生宣導及輔導工作經費:視本會年度預算編列情形,酌
              予補助本專班招生學校,鼓勵各校與海外保薦單位、僑教
              組織、留臺校友組織及僑華校於生源國辦理實體或線上招
              生宣導活動、新生華語文班等相關招生及輔導工作經費補
              助。
          2.技專校院: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學校承辦之開辦經費,由
            本會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採定額補助;輔導工作經費由本
            會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酌予補助,但學費、新生華語文班經
            費,本會不予補助。
    (三)申請方式、核撥及結報:
          1.高級中等學校:
           (1)學費
              甲、學校於每學期受理學生申請學費補助,除審查身分證
                  明文件(驗畢退還),並由學生填寫「產學攜手合作
                  僑生專班學費補助申請表」(附件一),申請表應留
                  校五年,以供備查。
              乙、學校於每學期依本會函知期限,以紙本公文檢附全校
                  「申請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學費補助印領清冊」(
                  附件二)、學校領據,報本會確認僑生人數及身分後
                  核撥經費;教育部補助部分,由本會併案辦理審查,
                  並檢具收據函請教育部撥款。
           (2)開辦經費:
              甲、學校應依本會年度函知申請日程及得補助額度,檢附
                  「僑務委員會補助國內高級中等學校/技專校院辦理
                  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開辦經費申請表」(附件三)
                  、教育部核准開班公文、各班別註冊僑生名冊、辦理
                  計畫(含預期效益)等資料送本會申請。
              乙、學校依本會函知得補助之金額後,檢附「僑務委員會
                  公款補助團體及個人收支清單」(附件四)、獲補助
                  金額之支用單據正本、「僑務委員會補助國內高級中
                  等學校/技專校院辦理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開辦經
                  費收支結算表」(附件五)及成果報告等資料送本會
                  辦理撥款結報。
           (3)招生宣導及輔導工作經費:
              甲、學校應於辦理相關活動前一個月,檢附「僑務委員會
                  補助國內高級中等學校/技專校院辦理產學攜手合作
                  僑生專班活動經費申請表」(附件六)及相關計畫送
                  本會申請。
              乙、獲本會同意補助後,於活動辦畢一個月內檢附「僑務
                  委員會公款補助團體及個人收支清單」(附件四)、
                  獲補助金額之支用單據正本、「僑務委員會補助國內
                  高級中等學校/技專校院辦理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
                  活動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七)、成果報告及照片
                  等資料送本會辦理撥款結報。
          2.技專校院:
           (1)開辦經費:
              甲、學校應依本會年度函知申請日程及得補助額度,檢附
                  「僑務委員會補助國內高級中等學校/技專校院辦理
                  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開辦經費申請表」(附件三)
                  、教育部核准開班公文、各班別註冊僑生名冊、辦理
                  計畫(含預期效益)等資料送本會申請。
              乙、學校依本會函知得補助之金額後,檢附「僑務委員會
                  公款補助團體及個人收支清單」(附件四)、獲補助
                  金額之支用單據正本、「僑務委員會補助國內高級中
                  等學校/技專校院辦理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開辦經
                  費收支結算表」(附件五)及成果報告等資料送本會
                  辦理撥款結報。
           (2)輔導工作經費:
              甲、學校應於辦理相關活動或工作前一個月,檢附「僑務
                  委員會補助國內高級中等學校/技專校院辦理產學攜
                  手合作僑生專班活動經費申請表」(附件六)、參加
                  人員名冊及辦理計畫(含預期效益)等資料送本會申
                  請。
              乙、學校依本會函知得補助之金額後,檢附「僑務委員會
                  公款補助團體及個人收支清單」(附件四)、「僑務
                  委員會補助國內高級中等學校/技專校院辦理產學攜
                  手合作僑生專班活動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七)、
                  成果報告及獲補助金額之支用單據正本等資料送本會
                  辦理撥款結報。

六、頂尖僑生獎學金核撥及結報:
    (一)學校應於十月十日前檢送受獎僑生名冊、受獎公函影本、在學
          證明或註冊繳費收據等送本會申請撥款。
    (二)經本會核撥獎學金予學校,學校應於十一月十日前,檢送學校
          收據或領據、受獎僑生印領清冊、可資證明獎學金已匯撥受獎
          僑生金融帳戶相關匯款證明,函送本會結報。
    (三)受獎僑生應於錄取分發後按時抵校註冊,未能於規定期限來臺
          就學者,視同放棄受獎資格,不得保留。第一學期因故自行申
          請休、退學者,廢止受獎資格,其已領取之獎學金,分別依其
          休、退學前之在學期間,於未達二分之一者,應全部繳回;二
          分之一以上未達四分之三者,應繳回半數;四分之三以上者,
          無須繳回。
    (四)受獎僑生經查申請文件有偽造、不實情事或入學學校以操行或
          學業成績不及格、違反法令或校規情節嚴重致遭退學或喪失學
          籍、或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領獎學金或重複申領政府機關
          相同性質之其他獎學金者,得由本會撤銷其資格,已領取之獎
          學金應予繳回,並依情節追究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