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僑生社團接受本會補助,應按計畫切實辦理。如發現有成效不佳、未 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 外,本會得依情節輕重對該社團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六、僑生社團接受本會補助,應檢送收支清單、獲補助金額之原始憑證及 活動成果報告。同一案件接受二個以上機關之補助,應列明全部實支 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七、本會補助僑生社團活動結餘款繳回之計算基準,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受補助單位活動總支出大於或等於總收入之案件,其實際支出經 費較原預估經費減少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且本會補助金額達新臺 幣十五萬元以上者,需按原補助比例(即核定補助金額占原預估 經費之比例)重新計算補助金額,並計算結餘款繳回。 (二)受補助僑生社團活動總支出小於總收入之案件,結餘款應依原核 定補助比例計算後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