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補助在學僑生社團舉辦活動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僑務委員會僑生聯字第 10205007701號令修正發布 第6點、第7點及第6點之附件;增訂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僑務 / 教育文化

法規異動

修正

八、僑生社團接受本會補助,應按計畫切實辦理。如發現有成效不佳、未
    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
    外,本會得依情節輕重對該社團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六、僑生社團接受本會補助,應檢送收支清單、獲補助金額之原始憑證及
    活動成果報告。同一案件接受二個以上機關之補助,應列明全部實支
    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七、本會補助僑生社團活動結餘款繳回之計算基準,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受補助單位活動總支出大於或等於總收入之案件,其實際支出經
        費較原預估經費減少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且本會補助金額達新臺
        幣十五萬元以上者,需按原補助比例(即核定補助金額占原預估
        經費之比例)重新計算補助金額,並計算結餘款繳回。
  (二)受補助僑生社團活動總支出小於總收入之案件,結餘款應依原核
        定補助比例計算後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