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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僑教志願服務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僑務委員會僑教社字第 10902017071號令修正發布 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僑務
/
教育文化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6年8月8日僑務委員會僑二教字第8600064090函訂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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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1年9月25日僑務委員會僑二社字第0913031651-7函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10點(原名稱:僑務委員會海外僑教志願工作服務團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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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僑務委員會僑二企字第09830226103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僑務委員會海外僑教志願服務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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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僑務委員會僑教社字第 10702005801號令修正發布 第1點、第4點、第5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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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僑務委員會僑教社字第 10902017071號令修正發布 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五、僑教志工須具有奉獻及服務熱忱,能遵守本要點規定,並具備下列資 格之一: (一)具有文教工作專長,或有教授華語文課程經驗者。 (二)對推廣海外傳統文化有興趣,並志願奉獻心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