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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僑務文教財團法人應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財產總額及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僑務委員會僑教社字第1130200909號令修正發布第 16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僑務
/
教育文化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僑務委員會僑綜政字第 10807000361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6點,自108年2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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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僑務委員會僑教社字第1130200909號令修正發布第 16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十六、財團法人應明定違反誠信經營規定之懲戒、檢舉制度及相關處理程 序,並指派專責人員或單位受理檢舉,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 應確實保密,並保障檢舉人權益,不得因檢舉行為而受不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