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聯繫輔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僑務委員會僑教學字第1130201981號令修正發布第 6點、第7點、第13點及第4點附件一至附件三、第5點附件四;刪除第13點 附件五,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僑務 / 教育文化

法規異動

修正

四、僑校及僑團依前點申請,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檢具臺灣華語文學
    習中心設置申請表(如附件一)、新設置及營運計畫書(格式如附件
    二)或續設置及營運計畫表(格式如附件三)經駐外館處核轉本會辦
    理審查下年度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設置審定作業。

五、僑校及僑團經核准設置及續設置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應與本會簽訂
    「僑務委員會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設置合作協議書」(如附件四),
    並依核定之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設置(續設置)及營運計畫,辦理臺
    灣華語文學習中心設置及運作事宜。
    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倘有違反本會僑教政策或重大違失,經通知限期
    改正後仍未能依限改正者,本會得終止前項合作協議。

六、僑校及僑團之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需配合辦理事項:
    (一)開辦華語文課程,招收十八歲以上(含)人士,並以正體字教
          學為主。
    (二)所聘師資須熟悉正體字華語文及臺灣文化教學,由本會與僑校
          、僑團雙方共同商議後聘僱之。
    (三)辦理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招生推廣活動。
    (四)使用及推廣本會提供之華語文教材。
    (五)協導學生參加我國華語文能力測驗。
    (六)建立學生資料,以供本會查核;並提供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營
          運成果及學生學習概況之統計資料予本會。
    (七)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負責人及在職行政人員參加本會辦理來臺
          參訪活動,並鼓勵教師參加本會辦理師資培訓及認證課程。
    (八)協導學生參加本會華語文競賽、青年來臺活動及海外文教服務
          中心(以下簡稱僑教中心)所辦文化活動。
    (九)成立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當地語言臉書粉絲專頁(或X、Insta
          gram、官網)發布招生及活動訊息。
    (十)聯絡結業學生組成線上校友會,提供來臺就學之鼓勵措施及獎
          學金等資訊。
    (十一)落實性別平等及性騷擾防治宣導及機制,以及協助宣傳臺灣
            就業環境及我國延攬外國專業人才措施等配合國家各項政策
            推行相關作為。

七、本會視年度經費預算,提供僑校及僑團設置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下列
    輔助措施:
    (一)供應教材。
    (二)補助經費。
    (三)提供在職教師師資培訓。
    (四)提供負責人及在職行政人員經營管理培訓。
    (五)核發協導學生參加我國華語文能力測驗之輔導補助。
    (六)透過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招生網站、本會「全球華文網」及本
          會官網協助推廣行銷。
    (七)辦理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績效評鑑,評鑑績優者核發績優補助
          。

十三、僑校及僑團應於每年十一月一日前提交當年度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
      年度執行報告,供本會辦理績效評鑑,績效評鑑結果將作為次年度
      續核准設置之參據。
      本會辦理前項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績效評鑑及核發績優補助,依「
      僑務委員會臺灣華語文學習中心績效評鑑及績優補助須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