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海外生源學校聯繫輔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僑務委員會僑教學字第1130203147號令修正發布第 7點附件四,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僑務 / 教育文化

法規異動

修正

七、經費補助申請方式:
    (一)於前點所列各款辦理前三十日提出申請為原則。
    (二)填妥「學校現況表」(附件一)、「生源學校經費補助申請表
          」(附件四),送當地駐外館處或海外文教服務中心核轉本會
          。如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於「生源學校
          經費補助申請表」中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
          項目及金額。
    (三)向本會申請補助金額達一千美元(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上者,
          除前款表件外,應依申請項目另提供下列資料:
          1.充實教材教具:估價單。
          2.購買教學相關設備:估價單(須詳列規格)。
          3.興建或修繕校舍:工程圖及估價單。
          4.辦理招生宣傳、多元及競賽或其他與招生或參加華語文能力
            測驗相關活動:活動計畫書。
    (四)申請資料內容應以正體中文填具,如資料內容為其他語言文字
          ,則須另附中文說明。
    (五)申請補助金額應以美元或新臺幣為計算單位,如當地法定貨幣
          非屬上述貨幣,應以美元為計算單位。
    (六)駐外館處或海外文教服務中心應就轄內生源學校申請經費補助
          案初核,並於「生源學校經費補助申請表」敘明初核意見後函
          送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