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補助推動大專校院辦理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多元入學及考試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僑務委員會僑生研字第1120500851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第2點、第4點及第5點附表一、第6點附表三,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 僑務委員會補助推動大專校院辦理二年制副學士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多元 入學及考試作業要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僑務 / 教育文化

法規異動

修正

二、目的:配合國家政策,鼓勵大專校院辦理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以下
    簡稱海青班),優化招生作業、精進試務與制定具體招生策略,以推
    動各項招生規劃措施。

四、補助原則:
    (一)補助項目:
          1.規劃辦理海青班多元入學考試或招生制度相關事項。
          2.規劃辦理海青班技職教育適性選才機制。
          3.對於海青班學生入學招生或考試之相關補助及扶助措施。
    (二)補助方式:屬海青班整體招生考試層面或涉及全體考生權益者
          ,得優先全額補助。

五、申請方式:
    (一)申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前一個月,備文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
          會提出申請:
          1.申請表(如附表一)。
          2.計畫書(包括基本資料、計畫內容、計畫期程、經費預算等
            事項):
          3.經費編列:申請計畫得依實際需求,核實編列相關經費,經
            本會審定同意後實施。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以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六、經費撥付及結報:
    (一)經費撥付:
          1.申請計畫經本會核定補助者,經費補助得採一次或分期撥付
            方式。
          2.如計畫期程屬跨年度者,經費結報得採分期方式辦理。屬當
            年度經費者,應於十二月十日前辦理結報。
          3.逾期致未及於支用當年會計年度經費者,本會得廢止其補助
            。
    (二)經費結報應備文並檢附下列文件:
          1.僑務委員會公款補助團體及個人收支清單(如附表二)及受
            補助金額之支用單據正本。
          2.計畫補助款支用情形表(如附表三)。
          3.成果報告書。
          4.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三)經費結報注意事項:
          1.受補助單位於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
            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2.受補助單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依所列基準重新計算補
            助款後核撥:
           (1)倘計畫經費總支出大於或等於總收入,其實際支出經費較
              原預估經費減少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且本會補助金額達新
              臺幣十萬元以上者,須按原核定補助比例(即核定補助金
              額占原預估總經費之比例)重新計算補助金額。
           (2)倘計畫經費總支出小於總收入,均應依原核定補助比例重
              新計算補助金額。
          3.受補助單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視情節輕重撤銷或
            廢止補助、扣減補助經費、追繳已撥付之補助經費,並得自
            次年起一年至五年內不再受理其依本要點經費補助之申請:
           (1)未依本會審核通過之申請表及計畫書執行其補助經費,或
              發現有成效不佳、虛報、浮報等情事。
           (2)送交本會之所有文件、資料有不實或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
              情事,並經查證屬實。
          4.受補助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經費收支情形、支用
            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所留存之支用單據並應依相關主管法規妥善保存及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