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僑校申請自聘教師經費補助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檢具下列文件送駐
外館處或文教服務中心核轉本會辦理審查下年度自聘教師經費補助作
業;每次經費補助期間以每年一月至十二月為原則,但以本會核定結
果為準:
(一)僑務委員會補助僑民學校自聘教師經費申請表(附件一)。
(二)僑民學校現況表(附件二)。
(三)教師履歷及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文件。
(四)校方核發之教師聘書。
(五)申請續聘現任自聘教師經費補助者,僑校應併提出自聘教師之
期末報告(附件三)及僑務委員會補助僑民學校申請續聘現任
自聘教師經費評核表(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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