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補助僑民學校自聘教師經費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僑務委員會僑教學字第1130203127號令修正發布第 4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僑務 / 經濟金融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9年5月22日僑務委員會僑二教字第026236號函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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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1年6月27日僑務委員會僑二教字第09130255031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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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3年7月29日僑務委員會僑二教字第09330318161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 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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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僑務委員會僑二教字第09630099091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10點,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僑務委員會補助海外華僑學校自聘 教師經費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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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僑務委員會僑二教字第09830048051號令修正發布第 4點、第6點、第8點、第9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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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僑務委員會僑教學字第 10402024441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2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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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僑務委員會僑教學字第 10702029251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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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日僑務委員會僑教學字第1130203127號令修正發布第 4點附件一,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四、僑校申請自聘教師經費補助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檢具下列文件送駐
    外館處或文教服務中心核轉本會辦理審查下年度自聘教師經費補助作
    業;每次經費補助期間以每年一月至十二月為原則,但以本會核定結
    果為準:
    (一)僑務委員會補助僑民學校自聘教師經費申請表(附件一)。
    (二)僑民學校現況表(附件二)。
    (三)教師履歷及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文件。
    (四)校方核發之教師聘書。
    (五)申請續聘現任自聘教師經費補助者,僑校應併提出自聘教師之
          期末報告(附件三)及僑務委員會補助僑民學校申請續聘現任
          自聘教師經費評核表(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