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補助國內各大學校院開設僑務課程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11月28日僑務委員會僑綜政字第1130701392號令修正發布 第5點附件一、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僑務 / 經濟金融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僑務委員會僑三經字第09430082623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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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僑務委員會僑三經字第09630059641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7點,並自96年3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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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僑務委員會僑二企字第09830064683號令修正發布第6 點、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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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僑務委員會僑二企字第09930043503號令修正發布第 3點、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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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僑務委員會僑綜政字第 10207001591號令修正發布 第3點、第7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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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僑務委員會僑綜政字第 10307007421號令修正發布 第6點、第7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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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僑務委員會僑綜政字第1040700444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7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僑務委員會獎助公私立大學院校 開設華僑事務課程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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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僑務委員會僑綜政字第1070700188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7點,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僑務委員會補助國內各大學院校開設 華僑事務課程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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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僑務委員會僑綜政字第1110700296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 8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僑務委員會補助國內各大學院校開 設僑務課程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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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 113年11月28日僑務委員會僑綜政字第1130701392號令修正發布 第5點附件一、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五、申請作業:
    (一)申請期間:每年四月一日至三十日。
    (二)申請方式:由申請學校檢具申請表、次學年度(一學期或一學
          年)之課程計畫(應含課程主題、教學目標、指定參考書目、
          預期成果及各週授課大綱,如採用本會指定之僑務課程,授課
          大綱須列明採用時間及採用內容)及授課簡介授權使用同意書
          函送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