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會各單位為辦理其經辦業務,於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下之零星、小 額支出,得檢具借支款申請書(借據)經處室主管及會計單位核准後 ,向秘書室庶務出納科保管之零用金辦理借支。
三、為加速本會零用金之流通性,各單位於借支前開款項後,至遲應於三 日內檢具單據(黏貼於憑證用紙上),並經處室主管核章後,向秘書 室庶務出納科核銷,並取回原借據;但情況特殊無法及時辦理核銷者 ,應敘明具體事由並訂定核銷期限,依分層負責程序簽准後依限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