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零用金借支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僑務委員會僑秘庶字第 1050401856號函修正發布 第2點、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僑務 / 經濟金融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會各單位為辦理其經辦業務,於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下之零星、小
    額支出,得檢具借支款申請書(借據)經處室主管及會計單位核准後
    ,向秘書室庶務出納科保管之零用金辦理借支。

三、為加速本會零用金之流通性,各單位於借支前開款項後,至遲應於三
    日內檢具單據(黏貼於憑證用紙上),並經處室主管核章後,向秘書
    室庶務出納科核銷,並取回原借據;但情況特殊無法及時辦理核銷者
    ,應敘明具體事由並訂定核銷期限,依分層負責程序簽准後依限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