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財團法人
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達主管機關所定之金額以上者,應建立
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會計師查核簽證機制,並訂定誠信經營規範。
僑務委員會為訂定所主管之僑務經濟財團法人應適用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
項規定之金額規範,並指導僑務經濟財團法人訂定誠信經營規範,建立良
好組織運作架構,爰訂定「僑務經濟財團法人應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
條第二項規定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及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共
計十六點,其要點如下:
一、規範僑務經濟財團法人應適用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財產總額
或當年度收入總額之金額,及對於僑務經濟社團法人訂定誠信經營規
範之指導原則。(第一點)
二、明定禁止不誠信行為,及列舉收受利益及不誠信行為樣態。(草案第
二點至第四點)
三、僑務經濟財團法人應遵守相關法令之義務。(第五點)
四、僑務經濟財團法人應制定以誠信為基礎之政策。(第六點)
五、僑務經濟財團法人應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及其主要內容與訂定時
應注意事項。(第七點)
六、僑務經濟財團法人應於相關規章及對外文件明示誠信經營之政策並確
實執行。(第八點)
七、僑務經濟財團法人應以公平與透明方式進行業務活動。(第九點)
八、僑務經濟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編制內人員之行為規範。
(第十點至十三點)
九、僑務經濟財團法人董事會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第十四點)
十、僑務經濟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經理人應向編制內人員宣導誠信經營。
(第十五點)
十一、規範僑務經濟財團法人應提供正當檢舉管道,並明定違反誠信經營
規定之懲戒與申訴制度。(第十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