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辦理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業務查核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僑務委員會第 1080303182號簽核定修正發布第1點 、第10點及第9點附件一、附件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僑務 / 經濟金融

法規異動

修正

一、查核依據:
    「財團法人法」第五十六條:
    主管機關對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業務與財務運作狀況及投資情形
    ,應定期以書面或其他方式查核,並得視需要實地查核;查核時,得
    命其提出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配合提
    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違反前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或提供資料者,處行為人新臺
    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預算、決算書及第一項定期查核情形,主管機
    關應於網站主動公開之。

九、查核作業及程序:
    (一)本會成立查核小組後,於實地查核前一週得以電話、書面或傳
          真方式通知受檢單位查核日期,查核當日受檢單位應於會所備
          妥上開查核資料並派業務相關主管人員於現場備詢。
    (二)查核小組成員依查核分工項目,於現場進行各項業務檢查,並
          填寫「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業務查核紀錄表」(如附件
          二)。

十、查核後處理: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僑商處)應於實地查核完成後,將查核意見彙整
    簽奉核定後公開於本會網站,並函知受檢單位,於限期內陳報處理情
    形或改善方案,屆期未辦理者,本會得依「財團法人法」第三十條及
    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