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五十年八月十八日訂 定發布施行,嗣於五十八年九月三十日、七十二年一月六日、七十五年九 月二十四日、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九十八年 五月四日、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八日及一百零九 年九月八日歷經九次修正發布在案。為配合僑務委員會英文譯名調整,使 依本辦法第六條附發之證書內容更臻精確,爰修正第六條附表三。
頒給本獎章應附發證書,載明受獎人功績事由,其格式如附表三。 前項證書得以中外文併列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