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或役齡男子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僑務委員會僑綜證字第10807014471號令修正發布刪 除第6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僑務 / 其他

立法總說明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或役齡男子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自一0
五年六月二十三日發布施行。茲為配合內政部及外交部取消護照加蓋兵役
管制章戳,刪除現行條文第六條應註銷兵役管制章戳後,始得於護照加簽
僑居身分之規定。

法規異動

修正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內政部及外交部取消護照加蓋兵役管制章戳,業已修正「役男出
    境處理辦法」第十三條及刪除「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八條及「尚
    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申辦護照及僑居身分加簽限制辦法」第十一條等
    相關兵役管制章戳規定;另內政部亦於一0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以內授
    役徵字第一0八一0四0三六0號公告「護照已加蓋兵役管制章戳者
    ,無論是否已退伍(役)、免役或禁役,亦不須辦理護照戳記註銷作
    業」,從而本條規定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者應註銷戳記始得加簽之
    限制已無存在必要,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