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僑務委員會僑主歲字第 10808000271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9條,自108年2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僑務 / 其他

立法總說明

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經總統公布,將於公
布後六個月(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
,主管機關應制定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爰訂定「
僑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計十九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準則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財團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應依循之準則。(第二條)
三、財團法人得依實際需要增訂會計憑證、會計項目、會計帳簿及財務報
    表。(第三條)
四、會計之記帳本位幣。(第四條)
五、會計憑證種類。(第五條)
六、會計憑證造具原則。(第六條)
七、會計帳簿種類。(第七條)
八、財務報告之定義及財務報表之種類。(第八條)
九、財務報告之內容應公允表達。(第九條)
十、資產負債表之內容。(第十條)
十一、流動資產及非流動資產之內容。(第十一條)
十二、流動負債及非流動負債之內容。(第十二條)
十三、淨值之內容。(第十三條)
十四、收支營運表之內容。(第十四條)
十五、淨值變動表之內容。(第十五條)
十六、現金流量表之編製方式。(第十六條)
十七、會計憑證、帳簿及報告之保存年限。(第十七條)
十八、財團法人得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並設控管機制。(第十八條
      )
十九、本準則之施行日期。(第十九條)

法規異動

訂定1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