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級地方政府訂定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應行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預督字第1100100062號函修正發 布第7點、第10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主計 / 組織

法規異動

修正

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完成所有開口契約之簽訂,
    並應將依第三點簽訂之開口契約,按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定簽訂情形表
    格式填報及函送行政院主計總處。

十、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及鄉(鎮、市)公所應事先簽訂之開口契約類別
    、施作範圍、完成期限與應函送之契約影本及未簽訂契約時撥補經費
    之調減方式等事宜,由直轄市及縣政府參照本應行注意事項第三點至
    第九點規定,另行規範。